「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秀卿
陳秀卿
林明溱
林明溱
鄭汝芬
鄭汝芬
林建榮
林建榮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昇
吳育昇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楊仁福
楊仁福
劉盛良
劉盛良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潘維剛
潘維剛
鍾紹和
鍾紹和
洪秀柱
洪秀柱
李明星
李明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