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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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海洋局。 七、農業局。 八、觀光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社會局。 十三、勞工局。 十四、警察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捷運工程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交通局。 二十一、法制局。 二十二、兵役局。 二十三、地政局。 二十四、新聞局。 二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十八、主計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政風處。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經濟發展局。 六、海洋局。 七、農業局。 八、觀光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利局。 十二、社會局。 十三、勞工局。 十四、警察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捷運工程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交通局。 二十一、法制局。 二十二、兵役局。 二十三、地政局。 二十四、資訊局。 二十五、新聞局。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二十八、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十九、主計處。 三十、人事處。 三十一、政風處。 三十二、稅務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一、考量各機關多設有資訊單位或置有資訊人員,甚或部分機關將資訊業務委託外包,且資訊業務較少涉及政策規劃層面,故為利資訊業務及施政計畫結合,將功能發揮最大效益及節省人力成本,爰將資訊業務歸屬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下,改定位為二級機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款「資訊局」。 二、另基於整體稅務人事運作之需要,改制前之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整併後,仍宜維持定位為二級機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款「稅務局」。 三、其餘各款款次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