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彭紹瑾
彭紹瑾
蔡同榮
蔡同榮
蘇震清
蘇震清
涂醒哲
涂醒哲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福海
陳福海
翁金珠
翁金珠
黃淑英
黃淑英
李明星
李明星
陳節如
陳節如
郭榮宗
郭榮宗
黃仁杼
黃仁杼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產業推動所需之專業支援,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規定,特設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一、本條例之授權依據及本院設置之目的。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第二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院之組織性質為財團法人。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四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新研究及發展。 二、文化創意產業市場之拓展及行銷。 三、文化創意產業之專業諮詢及輔導。 四、文化創意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五、文化創意產業媒合機制之建立。 六、文化創作產品之商品化及技術移轉。 七、文化創意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流通機制之建立。 八、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有關事項。 本院之業務範圍包括: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新研發、市場拓展行銷、專業諮詢輔導、人才培育、產業媒合、技術移轉、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國家重要文化措施,其政策之擬訂依行政院文化建設組織條例第二條,應屬文建會職權。
第五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由中央政府一次編列預算捐助。 本院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受託研究、提供服務及產品之收入。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五、其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相關之收入。 本院創立基金與經費之來源。
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創作工作者。 四、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各款聘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高於董事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院董事會董事之人數、資格與遴聘方式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二、明定來自各領域董事之分配比例。
第七條 本院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本院監察人之人數及聘任方式。
第八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依職務進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董事、監察人任滿前出缺者,由主管機關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本院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續聘次數及出缺補聘方式。
第九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二人。 院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副院長由院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事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本院院長、副院長之人數、任務、聘任與解任方式及任務。
第十條 本院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由院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編制以一百五十人為上限。 一、本院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二、本院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 三、明訂編制員額之上限,防止組織之無限制擴張。
第十一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院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第十二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年度。
第十三條 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察人全體查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本院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本院之正常運作,得就其財產管理、預決算編審、員工之薪資報酬,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董事、監察人及院長之積極及消極資格、解聘事由、職務之執行、利益迴避及其他事項,訂定相關規定。 為確保本院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爰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以資周延。
第十五條 本院每年度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支付獎助及捐贈名單清冊,應於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三個月內於網站上公開之。但涉及隱私權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者,不在此限。 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文化創意產業資源,明訂本院接受補助、捐贈及支付獎助、捐贈之資料應於網路上公開。
第十六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設立目的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本院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本院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相關組織之籌設需時,爰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