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四、收受私人餽贈,其價值或金額高於新臺幣五萬元者。 五、接受團體、個人、企業或外國政府招待出國者。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第五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一、本條新增第一項第四、五款。 二、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及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並順應全民改革政治風氣之企盼,特於增列第四與第五款。充分將公職人員之財產提供全民審視,建立廉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