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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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復學,得以夜間補習、隨班附讀、暑修或寒修等方式為之,並以專業輔導機制,協助學生回復正常生活。 第一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一、憲法第二十一條亦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義務及權利,我國法令保障國民之受教權,「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以確保國民素質。 二、政府投入大量人力及經費舉辦國民義務教育,目的在於提供人民競爭力,增進社會穩定,然97學年度仍有0.19%的學生因家庭或個人因素無法順利就學,但原住民學生輟學率卻高達0.94%,輟學等於喪失提昇個人能力及充實基本智能之環境,也失去學習社會技能的可能性,影響社會及個人甚鉅。 三、中輟學生通常來自問題家庭,中輟生無法上學,為了生存及滿足社會群體之歸屬感,經常成群結黨或成為黑道或不法份子利用之工具,而成為社會的負擔,造成社會問題。部分學校亦視中輟生為「問題學生」,多方阻止或勸退中輟生復學或要求其轉換環境(轉學),使中輟生被家庭、社會及學校推向絕望的邊緣,因此必須修法提供其多元之管道,使有心回歸校園者,有重拾書本之機會。
第十四條 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或自行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或交通工具。 第十四條 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
偏遠地區尤其是原住民鄉鎮,學生常需長途跋涉數小時才能到達學校,造成學生就學意願不足,農忙期間學生更可能因此無法上學,政府應投入經費解決原住民學生交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