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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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之穩定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達一百分之三以上之比例。 | 第三條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之穩定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 |
修正第二項,規定政府需必須年提高研發經費,並輔導民間企業積極投入研發,使我國研發經費佔GDP的比例達到3%的國際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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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 四、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五、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六、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
一、增列第三款,規定政府必須並採取必要措施,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以開發女性科技人才,提升國家整體科技實力。
二、原第三、四、五款次,依序遞減為第四、五、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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