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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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之一 身心障礙者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本條新增。 二、雖依據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惟實務上,身心障礙者所請領之現金津貼或補助,因尚未有設立專戶以供存入之配套規範,致屢發生該請領之現金津貼或補助,因故遭扣押或強制執行等情事。 三、依本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係對身心障礙者給予適當之扶持與救助,自不應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為避免依本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因故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接受救助之權利而與本法第十七條之立法目的相違背,爰增列本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法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亦不得存入非屬本法所定現金給付及補助以外之其他款項;並參照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