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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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六十。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WHO建議所有會員國,不但菸品容器最大面積需印製大幅且寫實的警示圖文,菸品容器兩側詳述菸品危害成分外,菸盒的其他面積應採取素色包裝,且讓菸品的品牌名稱,以單一字體」、單一字級、單一顏色印於包裝下方;換言之,就是努力將「致命吸引力」的菸品容器,轉換成為提供菸害資訊、叮嚀癮君子戒菸最直接的工具。
第六條之一 免稅菸品必須於內外包裝盒加註免稅菸品不得轉售字樣。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