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翁金珠等25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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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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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名稱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行政院提案: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法務部為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行政院提案: 法務部廉政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本條例制定之法源依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 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 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八、其他廉政事項。 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為委任職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之權限職掌,其中第四款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及處理,將由本署之肅貪組及所屬北、中、南三地區調查組辦理,執行職務時並將有明顯之身分識別;另本精簡原則,法務部部本部之政風業務,亦由本署辦理。 二、第二項參考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十四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九條、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等體例,規定本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依其官等之不同,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所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俾得依法進行犯罪調查程序。至所需人力將優先遴選優秀之「檢察事務官」、「調查官」、「調查員」、「偵查正」及「偵查員」等相關具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身分人員出任;非由此等人員出任者,須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後,再行執行職務。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一、為回應民意成立專責廉政機構之期待,並配合法務部於精省後之組織調整作業,及落實澄清吏治、廉能政治之目標,特將法務部政風司與中部辦公室整併成立法務部廉政署,明定本署掌理之事項。 二、「廉政」係指廉能政治,凡促進廉能政治所為之預防、宣導及查處均屬廉政業務。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一、依掌理業務性質,廉政署分設五處及各地區調查處。 二、廉政署業務屬性特殊,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為利廉政業務事權統合及工作推展、協調之實際需要,署內各一級業務單位(含各地區調查單位)之層級,爰以「處」級設計。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一、廉政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一人或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為符事權統合及工作推展,協調之實際需要,署長之官等、職等,爰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一、本條係廉政署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因應廉政署成立時書記職務人力來源之實務需要,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及各機關政風機構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得調占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其離職時為止。 三、廉政署員額係從現有中央行政機關政風機構中調整移撥,在不增加員額之情形下編列。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昭示本署廉政業務推動及案件處理之超然性及公信力,爰仿效「香港廉政公署」機制,明定本署設廉政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法律、財經、工程等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共同協助本署廉政業務之推動。 二、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案件調查後存查列參或處理過程有無失當等,進行事後之審查評議,以促進本署公正超然行使職權。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一、為宣示廉政署推動廉政業務及處理案件之超然性及公信力,回應民意期待,爰仿效「香港廉政公署」之監督機制,明定廉政署設廉政諮詢審查委員會,除署長為當然委員外,另外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執行廉政業務。 二、廉政諮詢委員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社會輿論質疑處理過程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案件,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促進本署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並樹立依法行政之廉明形象。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照案通過。 三、將第二項中「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等文字修正為:「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餘均照案通過。依廉政署組織法編制表草案觀之,廉政審查會委員應屬無給職,故於條文中予以明定。又草案中對廉政審查會委員之任期並無相關規範;為避免該會長期為少數人所壟斷,故於條文中明定該會委員任期二年。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第六條: 一、本條係廉政署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因應廉政署成立時書記職務人力來源之實務需要,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法務部及各機關政風機構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得調占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其離職時為止。 三、廉政署員額係從現有中央行政機關政風機構中調整移撥,在不增加員額之情形下編列。 第七條: 人事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第八條: 會計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第九條: 政風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第十條: 資訊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第十一條: 訓練中心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訂明本署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之法律依據。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廉政署人員於執行廉政調查職務時,具有刑事訴訟法所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身分。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行政院提案: 一、為順利推動本署業務,於第一項明定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相關職務及其程序。 二、為保障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之權益,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修正前,參照該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並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 為利本署籌備及成立經費使用,爰規定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為應廉政業務之需要,本署得設各種委員會,並規定其訂定程序。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一、為提昇廉政之品質與層級,廣納公務體系及民間各類特殊專業人才共同參與,以強化廉政業務推動之績效,酌置定有聘期或任期之廉政調查官若干人,並規定其職掌與遴用辦法之訂定程序。 二、本條所設廉政調查官,係就其專業特長與來源,現職公務人員係以借調方式辦理,民間專業人士則以遴聘方式辦理,實質參與本署相關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案件調查等工作,並定有聘期與任期,其定位與廉政諮詢審查委員之政策諮詢及監督層面有所區隔。 審查會: 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本署辦事細則之訂定機關及核定發布程序。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翁金珠等25人提案: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