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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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被保險人資格)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四、本法施行前,其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未辦理公教優惠存款者。 第七條 (被保險人資格)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一、早期已領取一次性公教人員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因領取金額偏低,無法提供該等人員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其中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志願役軍人,因階級低、服役期短、給付偏低(按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其所領退伍給付僅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實無法供養老之用,有必要修法納入保險範圍。 二、本條文第二款開放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得納入國民年金保險。為考量公平原則,爰增列第四款規定,比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標準,針對已領取公教人員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未辦理公教優惠存款者,納入保險範圍,以保障該等人員老年生活。
第三十一條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公教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未辦理公教優惠存款者。 (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第三十一條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保障六十五歲以上國民老年基本經濟生活,本條文將已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之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排除在外,惟仍有不少上述退休人員所領受之一次退休金額偏低,不足以保障老年基本經濟生活,爰增列上述該等人員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未辦理公教優惠存款者,亦得適用本法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