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翁金珠
翁金珠
郭玟成
郭玟成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榮宗
郭榮宗
連署人
賴坤成
賴坤成
王幸男
王幸男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瑩
陳瑩
黃淑英
黃淑英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志雄
黃志雄
趙麗雲
趙麗雲
侯彩鳳
侯彩鳳
盧秀燕
盧秀燕
楊仁福
楊仁福
丁守中
丁守中
田秋堇
田秋堇
黃仁杼
黃仁杼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請求權為五年之規定,將二年修改為五年。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擴大保障勞工生活,將勞工因傷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能領取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改為自不能工作之日起。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擴大保障勞工生活權益,將勞工因職業傷害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才能領取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改為自不能工作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