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翁重鈞
翁重鈞
帥化民
帥化民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馬文君
馬文君
蔣孝嚴
蔣孝嚴
洪秀柱
洪秀柱
蔣乃辛
蔣乃辛
朱鳳芝
朱鳳芝
郭素春
郭素春
江義雄
江義雄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李鴻鈞
李鴻鈞
吳清池
吳清池
黃義交
黃義交
徐少萍
徐少萍
邱議瑩
邱議瑩
簡肇棟
簡肇棟
林建榮
林建榮
楊仁福
楊仁福
楊麗環
楊麗環
趙麗雲
趙麗雲
潘維剛
潘維剛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鴻池
林鴻池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呂學樟
呂學樟
張顯耀
張顯耀
盧嘉辰
盧嘉辰
王廷升
王廷升
廖婉汝
廖婉汝
江玲君
江玲君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妨害自由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三、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五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三、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因應廢止「檢肅流氓條例」配套措施,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曾犯「妨害自由」者,將具暴力性之「強迫買賣」、「要挾茲事」、「強迫良家婦女為娼」及「恃強為人逼討債務」原流氓行為者納入定期查訪防制再犯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