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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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由經濟部成立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代表一人。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三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代表一人。 九、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有涉及前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及測試業務者,應行迴避。 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審議,由經濟部成立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三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代表一人。 九、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一人至三人。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有涉及前條淹水潛勢圖之製作及測試業務者,應行迴避。 第一項第九款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於審議與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之淹水潛勢圖時,始邀請其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審議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水利署擔任。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將淹水潛勢圖公開審議小組行政院代表部分,修正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