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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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國家標準草案。 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 | 第五條 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國家標準草案。 前項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得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團體、專家辦理,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 |
一、為推動國內團體參與國家標準編修作業,協助辦理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以促進共識形成,爰修正增列得委託辦理之範圍。
二、另在委託對象部分將原得委託之法人,修正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係期望藉由公(協)會等民間團體整合各該產業之共識,較單一公司進行國家標準草案意見整合容易且較能公平及公正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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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更正內容,並將更正之內容製作勘誤表後公告於標準公報: 一、單純文字錯誤。 二、數值誤植。 三、其他不影響國家標準實質內容之校訂。 |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定: 一、單純文字錯誤。 二、數值誤植。 三、其他不影響國家標準實質內容之修訂。 前項審定通過後,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
一、參考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中若僅因單純文字錯誤、數值誤植等不影響標準實質內容情形,多採勘誤表之形式更正,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處理方式修正為以勘誤表方式更正錯誤,並公告於標準公報。
二、第二項規定已併入第一項,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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