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素春
郭素春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秀卿
陳秀卿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林建榮
林建榮
翁重鈞
翁重鈞
楊仁福
楊仁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滄敏
林滄敏
吳育昇
吳育昇
劉盛良
劉盛良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明溱
林明溱
帥化民
帥化民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防腐劑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一、市面上許多「洗眼液」被政府視為藥品加以管理,但這些藥品常被民眾視為一般保養品經常飲用,其中含有許多可被氧化分解之成份,因此廠商為避免商品變質或孳生病菌而添加防腐劑,然現行法令卻未明定藥品必須標示防腐劑名稱及用途,成為法律之漏洞,標準更低於食品標示之規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二、消基會抽檢發現部分洗眼液藥品,因含有防腐劑如經常使用將有損眼睛健康,不宜每天使用,但此類藥妝用品依我國藥事法之規定屬於藥品,依法不須標示防腐劑成份及用量,國人使用方式以一般化妝用品視之,國人用藥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應立即修法改善。 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依法應標示之項目中,部分成份可能涉及廠商之專利或製成之專業技術而免予標示,避免其智慧財產財受到其他業者之侵害,但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部分成份免予標示,卻造成防腐劑或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成份無法於清楚標示於包裝上,對消費者形成健康上之危害,反而增加身體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