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王廷升
王廷升
黃昭順
黃昭順
鄭金玲
鄭金玲
蔣孝嚴
蔣孝嚴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益世
林益世
蔡錦隆
蔡錦隆
邱毅
邱毅
孫大千
孫大千
林郁方
林郁方
李明星
李明星
費鴻泰
費鴻泰
郭素春
郭素春
林明溱
林明溱
帥化民
帥化民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杰
陳杰
趙麗雲
趙麗雲
蔡正元
蔡正元
江義雄
江義雄
黃義交
黃義交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德福
林德福
楊仁福
楊仁福
賴士葆
賴士葆
侯彩鳳
侯彩鳳
周守訓
周守訓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鴻池
林鴻池
劉盛良
劉盛良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落實募兵制及照顧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之福利並解決軍眷安家問題,爰修正本條文。
第十二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第十二條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明定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完工決算價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零星餘戶。
第十六條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零星餘戶之處理,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爰修正本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