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審查委員周守訓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淑英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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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委員黃淑英等34人: 一、新增安胎假規定。 二、為保障在懷孕期間有安胎需求的女性勞工,勞委會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然而,生育乃國家的大事,並非個人的事,其所帶來的成本亦應由社會共同承擔。尤其在現今面臨少子女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此亦是婦女團體多年來提倡「生育責任公共化」的主張。鑑於「生育」與「生病」不同,若僅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納入病假計算,則懷孕勞工一旦有安胎需求請病假,將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受其他不利處分等。為使安胎假得以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受僱者為前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訂本條文。 審查會: 照現行條文,並參照委員黃淑英等提案,除增列第三項文字:「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原第三項及第四項遞改為第四項及第五項外,餘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二十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委員周守訓等21人: 現行條文規定「家庭照顧假」為七日,但去年腸病毒公告停課日為十日,公告停課日比家庭照顧假法定上限較高之際,學童可能再度集中於安親班,恐具群聚感染之慮。爰規定遇有家庭成員罹患特殊流行疾病之情形,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之日數,不以七日為上限。 審查會: 照現行條文第二十條條文,除將第一項首句中「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等字修正為「受僱者於其家庭」外,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