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江玲君
江玲君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蔣孝嚴
蔣孝嚴
侯彩鳳
侯彩鳳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建榮
林建榮
呂學樟
呂學樟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五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承租二十年時間太短,將影響學校整體建設發展,下限修正為至少承租五十年。
第四十六條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或得於其累積盈餘百分之十五額度內捐贈公益團體或慈善機構;其投資、流用或捐贈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第四十六條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私立學校亦屬具有公益性質之法人,秉持「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精神,為回饋社會、善盡其社會責任,並發揮教育意義,增訂私立學校之賸餘款得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其累積盈餘百分之十五額度內捐贈公益團體或慈善機構;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施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