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陳秀卿
陳秀卿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吳育昇
吳育昇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建榮
林建榮
翁重鈞
翁重鈞
蕭景田
蕭景田
楊仁福
楊仁福
蔣孝嚴
蔣孝嚴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侯彩鳳
侯彩鳳
紀國棟
紀國棟
帥化民
帥化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第八十三條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查本條第一項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七號以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為由宣告違憲,爰配合監所作業及受刑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考量,修正於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監獄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