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吳育昇
吳育昇
朱鳳芝
朱鳳芝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楊仁福
楊仁福
孫大千
孫大千
潘維剛
潘維剛
蔣孝嚴
蔣孝嚴
林滄敏
林滄敏
鄭汝芬
鄭汝芬
侯彩鳳
侯彩鳳
紀國棟
紀國棟
帥化民
帥化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當日午前辦理出所。 第二十七條 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第一項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七號以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為由宣告違憲;同為限制人身自由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應作相同之修正,爰配合戒治所作業及受刑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考量,修正受戒治人於執行期滿屆滿之當日午前辦理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