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陳秀卿
陳秀卿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吳育昇
吳育昇
洪秀柱
洪秀柱
帥化民
帥化民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玲君
江玲君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建榮
林建榮
翁重鈞
翁重鈞
楊仁福
楊仁福
孫大千
孫大千
蔣孝嚴
蔣孝嚴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侯彩鳳
侯彩鳳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處所時,即行調查,將釋放時,再予覆查,並經常與保護機關或團體,密切聯繫。對於釋放後,職業之介紹輔導,及衣食住行之維持等有關事項,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前項保護事務,除經保安處分處所,指定團體或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司法保護團體應負責處理之。 第二十六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放。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處所時,即行調查,將釋放時,再予覆查,並經常與保護機關或團體,密切聯繫。對於釋放後,職業之介紹輔導,及衣食住行之維持等有關事項,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前項保護事務,除經保安處分處所,指定團體或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司法保護團體應負責處理之。
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第一項已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七號以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為由宣告違憲;同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執行條例應作相同之修正,爰配合保安處分處所作業及受刑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考量,修正保安處分處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