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帥化民
帥化民
劉盛良
劉盛良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玲君
江玲君
林建榮
林建榮
翁重鈞
翁重鈞
朱鳳芝
朱鳳芝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楊仁福
楊仁福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為解除民眾對國安基金的護盤誠意與績效疑慮,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按「季」公告修改成按「月」公告,並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買賣超資訊,以提高政府資訊透明度。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加重本條罰則之罰責。 二、由於內線交易問題為社會所詬病,影響市場健全發展與政府及官員形象,易使人有官商勾結的聯想。再者監督機制不夠確實,易使行政規避司法。對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違反內線交易之相關罰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本法第十六條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顯罰則過輕,為增加人員保密性,爰提高洩密之罰則,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罰金額度由「一千萬元以下」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以降低民眾疑慮,安定國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