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福海
陳福海
曹爾忠
曹爾忠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呂學樟
呂學樟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汝芬
鄭汝芬
黃偉哲
黃偉哲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丁守中
丁守中
郭素春
郭素春
王廷升
王廷升
洪秀柱
洪秀柱
馬文君
馬文君
江玲君
江玲君
廖婉汝
廖婉汝
趙麗雲
趙麗雲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鄭金玲
鄭金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每年撥入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設置以來,原訂總額300億已於99年度達成。但因長年補助離島建設,基金餘額已低於百億,後續運作堪憂。 二、為確保離島永續建設,特修改本條第一項,明訂每年撥入30億元以維持基金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