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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報告審查委員郭素春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委員郭素春等19人提案: 將行動通訊基地台列為建築物雜項執照申請項目之中,強化政府監督功能,避免基地台架設過於密集影響民眾健康及生活品質。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