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郭素春
郭素春
李復興
李復興
楊仁福
楊仁福
洪秀柱
洪秀柱
呂學樟
呂學樟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明才
羅明才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帥化民
帥化民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建榮
林建榮
林德福
林德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吳清池
吳清池
鄭金玲
鄭金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或人民幣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 一、可轉讓定期存單。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三、中央銀行之存款。 四、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 一、外國貨幣存款。 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三、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四、中央銀行之存款。 五、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一、鑒於全球化市場日趨成熟與我國經濟發展,當今民眾存款已非往昔僅以新台幣存款,而由多種貨幣組合構成的綜合性存款,民國74年制定以新台幣存款為主體的存款保險條例顯然不足適用於今日的理財環境,而應將外國貨幣納入存保。 二、另考量存款保險條例設置目的、存保功能與營運績效,且預估未來將開放人民幣存款,基於「進步立法」精神,實有必要將外國貨幣與人民幣均納入存款保險範圍,透過完整保障民眾存款以提高民眾對於存款保險之信心,同時亦在危機發生時穩定金融市場與匯率。 三、刪除第二項第一款,並依序調整各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