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同榮
蔡同榮
管碧玲
管碧玲
郭榮宗
郭榮宗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郭玟成
郭玟成
王幸男
王幸男
蘇震清
蘇震清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翁金珠
翁金珠
彭紹瑾
彭紹瑾
黃仁杼
黃仁杼
陳明文
陳明文
黃淑英
黃淑英
陳節如
陳節如
簡肇棟
簡肇棟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義務役官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一等傷殘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一、經查近十年期間,因公一等殘義務役官兵符合公費就養資格之比例僅達13.8%,係受本條第一項所定「無工作能力者」之限制,倘若殘障退除役官兵具有經常性、穩定性工作性質之固定職業者,即不得申請安置就養。 二、鑒於國軍官兵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一等傷殘者,均因捍衛國家而犧牲奉獻一生幸福,但義務役官兵所享有的撫卹及保險等權益,較諸志願役官兵尚有差距,政府允應傾力安置其等退伍除役後之生涯。況且一等殘障榮民於負傷成殘後猶能奮力就業者,亦屬少數,殊值嘉勉,予其充分照顧並無影響國家財政之虞,國家應以寬厚心胸對待此等不幸官兵為是。 三、綜上,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但書,明定義務役官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一等傷殘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亦即主管機關不得以該等榮民具有工作能力為由,限制其公費就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