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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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撫育或裁培之動物及植物,而為自然風景主要構成因素。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開發等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群落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 第八條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撫育或裁培之動物及植物,而為自然風景主要構成因素。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開發等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
「社會」,謂在同一時地,人與人間之關係的總和。而一般生物聚集狀態常以「群落」稱之,第七款之「天然生物社會」,既非指人類社會,而以「天然生物群落」表示,應較為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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