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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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 第二十一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 前項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及其技工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一、依現行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為加強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所屬技術員、技工之專業技術,自民國九十三年起內政部營建、下水道協會及「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共同舉辦「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裝置技術講習及訓練」,受訓人員達四千二百六十位學員,對提升國內污水下水道工程施作品質,及充實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之污水下水道接管專業技術,顯有卓著之績效。
二、目前國內污水下水道工程業務多屬具完整專業訓練之「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所承辦,然目前少數相關業者,擬立法另成立「污水下水道公會」。該作法嚴重違背經濟部及內政部頒布之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中,水管工程工業係「從事自來水、雨水、污水管道系統之敷設、拆除、修理等之工程工業。」之業務範圍,並違當初與內政部所舉辦「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裝置技術講習及訓練」所投注之資源與立意。
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依法源是自來水管承裝商承攬範圍,亦即自來水管承裝商兼具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資格;若另成立「污水下水道公會」,徒然造成「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必須重覆申請相同資格之承裝商證照;原為「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承攬之工作權益亦遽而旁落,該會四千多家會員,二萬餘員工飯碗遭到剝奪。
四、建請將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敷設、拆除、修理等工作,仍依政府規定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以保障「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工作權利,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故提案修正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符合工程業務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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