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秀卿
陳秀卿
吳清池
吳清池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義雄
江義雄
紀國棟
紀國棟
孔文吉
孔文吉
王進士
王進士
侯彩鳳
侯彩鳳
江玲君
江玲君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建榮
林建榮
楊仁福
楊仁福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劉盛良
劉盛良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趙麗雲
趙麗雲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鍾紹和
鍾紹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聽會舉辦前十日,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第十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增列第三項,明訂公聽會應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與關係人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