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嘉辰
盧嘉辰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鍾紹和
鍾紹和
黃昭順
黃昭順
朱鳳芝
朱鳳芝
紀國棟
紀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黃志雄
黃志雄
王進士
王進士
陳秀卿
陳秀卿
徐少萍
徐少萍
李復興
李復興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但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尚未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經取得法院移轉所有權登記判決確定者,不受前項申辦時效之限制。 第十七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增列第二項,明訂因提起訴訟,而錯過所有權移轉申辦時效者,經判決確定後,得逕予申辦,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