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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劉建國
余政道
陳亭妃
葉宜津
余天
管碧玲
邱議瑩
黃偉哲
陳瑩
蘇震清
陳明文
連署人
陳啟昱
蔡煌瑯
陳節如
李俊毅
王幸男
黃仁杼
田秋堇
黃淑英
蔡同榮
潘孟安
柯建銘
彭紹瑾
簡肇棟
涂醒哲
郭榮宗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逾六個月未辦理會籍移轉者。 五、除名。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賦予農會會員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逾六個月未辦理會籍移轉者,始為出會之寬限期,以維護農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