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余政道
余政道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瑩
陳瑩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柯建銘
柯建銘
郭榮宗
郭榮宗
蔡同榮
蔡同榮
陳啟昱
陳啟昱
黃淑英
黃淑英
陳節如
陳節如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黃仁杼
黃仁杼
李俊毅
李俊毅
彭紹瑾
彭紹瑾
潘孟安
潘孟安
田秋堇
田秋堇
簡肇棟
簡肇棟
翁金珠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領取社會保險給付之權利,其性質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之間法律秩序規範之一致性,且比照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之規定,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