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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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指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且其電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者。 前項電池之共同規格,應於生效前六個月內指定公告之;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其新車型電池應符合該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指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者。
一、為配合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鼓勵電動自行車採用同規格電池,爰修正第一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權限。 二、為避免造成業者無法配合之衝擊,明定六個月過渡期間,爰新增第二項。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九月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自行車使用,爰將補助期間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