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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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平房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乾燥地點。 二、庫房四周排水設施良好,且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構造之平房構造。 三、庫壁為鋼筋混凝土者,厚度應在十五公分以上;其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者,厚度應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四、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度三公釐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從外壁地板面起二公尺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至少三個,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六、依庫房大小,從外壁地板面起三十公分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二十公分以上之通風孔至少三個,每五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七、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二公尺以上。但具有防潮、防熱及防撞設施者,得免裝設。 八、庫房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針垂線之交角應在四十五度以內;避雷針應用直徑十二公釐以上之銅棒,並應與避雷針導線及接地板接續之;避雷導線應用截面四十一平方公釐以上之銅線,接地板應用銅板,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九、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周圍八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品。 十、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設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並應加設柵門及防盜功能完善之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下,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之高度應達一.八公尺以 第八條 平房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乾燥地點。 二、庫房四周排水設施良好,且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構造之平房構造。 三、庫壁為鋼筋混凝土者,厚度應在十五公分以上;其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者,厚度應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四、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度三公釐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從外壁地板面起二公尺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至少三個,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六、依庫房大小,從外壁地板面起三十公分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二十公分以上之通風孔至少三個,每五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七、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二公尺以上。但具有防潮、防熱及防撞設施者,得免裝設。 八、庫房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針垂線之交角應在四十五度以內;避雷針應用直徑十二公釐以上之銅棒,並應與避雷針導線及接地板接續之;避雷導線應用截面四十一平方公釐以上之銅線,接地板應用銅板,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九、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周圍八公尺範圍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品。 十、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設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並應加設柵門及防盜功能完善之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應埋設地下,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之高度應達一.八公尺以
一般事業用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均設置單一火藥庫,在距離庫房三十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置看守房,實務上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惟事業用爆炸物製造業者為儲存及販賣所生產爆炸物成品之火藥庫數目,均超過一般販賣業者及購買者,並集中設置於廠區劃定之成品庫區內,因庫區內爆炸物運輸動線之需,看守房與諸火藥庫之距離甚難全數符合第十三款「應在距庫房三十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置看守房…」之規範;鑒於爆炸物製造工廠之四周屏障設施已能阻絕人車進入,且火藥庫集中設置,進出道路單一,而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暨「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所設置駐衛人員及廠區出入口之警衛,均可監視人車出入,其安全防護措施較前揭單一火藥庫嚴謹,認已符合安全需求,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