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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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使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說明。
第三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工作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比例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五工作日內繳納。 一、本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規費繳納期限。 二、本標準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繳納期限採「工作日」計算方式,所謂「工作日」係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除放假日外之行政機關辦公日。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依場地設備清冊(如附表二)點交歸還,並於十工作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本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點交歸還期限。
第五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辦理檢討一次。 本團多功能教室場地設備收費基準之變動影響因素及檢討年限。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