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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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性質、目的等與本準則第五條規定之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不相同,爰明定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又以現行本準則對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未有相關規定,且目前實務上在考試時間、考試次數、計分及收費等各方面並無一致之作法,宜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一致性之原則以供學校依循,爰增列本條。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及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第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四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