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郭榮宗
郭榮宗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清池
吳清池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黃義交
黃義交
楊瓊瓔
楊瓊瓔
薛凌
薛凌
林明溱
林明溱
趙麗雲
趙麗雲
羅淑蕾
羅淑蕾
翁金珠
翁金珠
葉宜津
葉宜津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藥師法第十九條修正增列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作用或適應症,為使衛生署能於一定期間宣導並輔導基層藥局建置設備,爰訂本條文於公布後六個月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