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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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期間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日數為標準。 前項重大事故應包括法定傳染病必須強制停課或居家隔離等相關防疫措施。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現行本法所規定之「家庭照顧假」為七日,且僅適用於五人以上之企業,受僱四人以下企業之家長無法請假,只能以事假在家照顧染病之病童或應隔離之學童,大幅增加家長請假之困難度,並影響其工作情緒及表現,此一不公平之條文無形中也造成育齡夫妻之生育意願低落,為改善我國生育及照顧幼童之工作環境,應將「家庭照顧假」之受僱者適用範圍一體適用,避免產生不公平之育兒環境,同時減輕家長之負擔。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傳染病,例如腸病毒之停課標準已延長為十日,而現行法定之「家庭照顧假」明定為七日,造成家長無法自行在家照顧病童,病童可能因此必須送至安親機構或親屬家,大幅增加交叉感染之機會,擴大傳染病之疫情,且現行規定無染病之學童;且強制停課居家隔離之家長無法請「家庭照顧假」,此請假制度必須儘早修正,以建構合理「家庭照顧假」之機制,完善育兒環境,以增加育齡夫妻之生育意願,避免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三、防治傳染病視同作戰,為國家重大事項,攸關人民健康,不可等閒視之,家長為染病或受強制隔離幼童居家照顧之核心成員,政府有義務完善合理且公平之「居家照顧制度」,協助家長共同面對疫情,企業已有社會責任讓家長能安心照顧家人,才能行有餘力為企業全心投入工作,為使防疫工作成為全民之責任及義務,政府應加強宣導防疫工作之重要性,並積極修法以完善防疫相關之法令規章,以全民之力共同對抗疫情,以保護國家未來之主人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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