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號、公司地址、資本額、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工廠地址。 二、特許營業證之影本一份;非特許事業者,免送特許營業證。 三、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一份。 四、產品清表一份。 五、工廠、倉庫、笨重原料等儲存處所及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各一份。 六、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 七、產品生產程序說明書及其各步驟使用原料名稱、數量暨工廠原物料管理制度有關資料各一份。 八、最近三年(成立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為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影本一份。成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一份。 九、保稅工廠之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之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影本一份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新設工廠應檢送主管機關准許設廠文件,先行辦理勘查,俟取得工廠登記編號並經監管海關審查符合者,始准予洽期接管。 申請廠商設有二個以上之工廠者,得分別就其中一個或二個以上之工廠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但各工廠間有相互提撥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關係或產製外銷成品具有連貫性之製造程序者,不得僅就其中部分程序工廠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 | 第六條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資本額、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工廠地址。 二、工廠登記證及特許營業證之影本各一份;非特許事業者,免送特許營業證。 三、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一份。 四、產品清表一份。 五、工廠、倉庫、笨重原料等儲存處所及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各一份。 六、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 七、產品生產程序說明書及其各步驟使用原料名稱、數量暨工廠原物料管理制度有關資料各一份。 八、最近三年(成立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為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影本一份。成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一份。 九、保稅工廠之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之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影本一份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前項第二款應繳交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如係新設工廠,尚未領到工廠登記證時,得檢送主管機關准許設廠文件,先行辦理勘查,俟領到工廠登記證並經監管海關審查符合者,始准予洽期接管。 申請廠商設有二個以上之工廠者,得分別就其中一個或二個以上之工廠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但各工廠間有相互提撥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關係或產製外銷成品具有連貫性之製造程序者,不得僅就其中部分程序工廠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 |
一、考量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後,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不再發給紙本工廠登記證,各工廠登記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之現制,並自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得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另為落實執行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政策,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申請保稅工廠者,申請書應載明「工廠登記編號」,以利海關人員逕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相關資料作為審核依據,並刪除同項第二款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須檢附紙本「工廠登記證」之規定。
二、修正新設立工廠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俟取得「工廠登記編號」即可辦理審查及洽期接管事項之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