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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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爰第五項文字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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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 | 第四十八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開標適用前二項規定。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限制性招標有不經公告程序辦理比價、議價者,亦有經公告程序與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議價者,不僅比價而已,爰刪除原僅適用於比價之規定,並將「適用」修正為「準用」,以符合實務上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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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條之二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最有利標決標,係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者為限;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惟對於差異情形較小,而採最低標決標之案件,實務上亦有以評分方式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及規格後,再就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之需要,爰明定以評分方式決標予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之作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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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
一、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增訂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分款列明,以資明確。
二、所稱依「其他法規規定」,例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營養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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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但下列情形,應另計之: 一、訂有開始履約日或開工日者,自該日起算。兼有該二日者,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二、因機關通知全面暫停履約之期間,不予計入。 三、一定期間內履約而日期未預先確定,依機關通知再行履約者,依實際履約日數計算。 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
一、修正第一項,其情形如下:
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且其施行細則原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已改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爰配合修正。
2.另參照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計算方式,明定員工總人數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例如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別為投保單位,則其員工總人數以個別投保單位計算。
3.至於履約期間,增列但書,明定應另計之情形,以資明確。履約日期未預先確定,例如一年期之媒體廣告契約,等待機關通知刊登廣告,如僅刊登數日廣告時,依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該實際刊登廣告之日數即為履約期間。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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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其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下列廠商為得標廠商: 一、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 第一百零九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其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下列廠商為得標廠商: 一、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
一、第一項所列四款決標原則,不以最高標廠商為限,爰刪除第一項序文「之最高者」文字。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之最高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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