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定自101年4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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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各項維生素之含量。 三、各項礦物質之含量。 四、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量。 營養標示包含之內容。
第三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標示之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粒)為單位標示含量,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及每顆(或錠、粒)所提供每日基準值百分比;對未訂定每日基準值之成分,應於每日基準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基準值尚未訂定」字樣。 標示方式之規定。
第四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之含量標示應以公制單位表示;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另加註以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標示方式之規定。
第五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之每日基準值(參考「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如下表: 維生素A 700微克 維生素B1 1.3毫克 維生素B2 1.5毫克 維生素B6 1.4毫克 維生素B12 2.4微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維生素D 5微克 維生素E 12毫克 菸鹼素 17毫克 葉酸 400微克 泛酸 5毫克 生物素 30微克 膽素 450毫克 鈣 1200毫克 磷 1000毫克 鐵 15毫克 碘 130微克 鎂 380毫克 鋅 15毫克 氟 3毫克 硒 50微克 備註:「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如有修正,依修正之發布令為準。 每日基準值之規定。
第六條 數據修整方式: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每日基準值百分比以整數表示;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數據修整方式。
第七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基準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敘述生理功能之規定。
第八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需於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之警語。 加註警語。
第九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不適用於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述明「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不適用於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第十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