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劉盛良
劉盛良
林鴻池
林鴻池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明星
李明星
楊仁福
楊仁福
潘維剛
潘維剛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鍾紹和
鍾紹和
吳育昇
吳育昇
洪秀柱
洪秀柱
侯彩鳳
侯彩鳳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未排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一、新增第四項。 二、身心障礙者常有特殊交通工具之需求,外出工作或辦理事務,均須依賴此等特殊交通工具,若無適當停車處所,形同拒絕身心障礙者前往工作或辦理事務。 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數在一定數目以上者,均應進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而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提供公共服務者,亦必有身心障礙者前往洽公。因此,若設有停車場者,應予身心障礙者停車之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