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江義雄
江義雄
朱鳳芝
朱鳳芝
洪秀柱
洪秀柱
劉盛良
劉盛良
蔣孝嚴
蔣孝嚴
吳育昇
吳育昇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滄敏
林滄敏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張嘉郡
張嘉郡
江玲君
江玲君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及非董事而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一、現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係採取形式認定方式,必須具備法定職稱且經法定程序選任,而實務上盛行以榮譽董事長、總裁等特殊稱謂冠予某些實質上控制公司經營之人、或有大股東不願具名擔任董事,卻以其他人頭擔任董事,實際上操控公司之經營。 二、如此類幕後董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有害於公司或第三人時,無法依公司法規定,課以民刑事責任,反而由無實質決定權的傀儡董事,就該幕後董事之行為向公司或他人負責,不符公平原則,且幕後董事有權無責,對公司治理、股東及債權人都將造成莫大損害。 三、爰修正第八條條文,明訂幕後董事亦為公司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