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蔣孝嚴
蔣孝嚴
黃義交
黃義交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江玲君
江玲君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張顯耀
張顯耀
林建榮
林建榮
黃志雄
黃志雄
朱鳳芝
朱鳳芝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昇
吳育昇
鄭金玲
鄭金玲
劉盛良
劉盛良
孫大千
孫大千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孔文吉
孔文吉
侯彩鳳
侯彩鳳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吳清池
吳清池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淑蕾
羅淑蕾
鄭汝芬
鄭汝芬
馬文君
馬文君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通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通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第一項之通報入學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一、現行有關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係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訂定,然因強迫入學條例之授權依據並非明確,爰提案修正本條並增列第四項規定,以明授權之依據。 二、中輟生未到學校上課的可能原因複雜,未必與性交易問題有所關聯,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入學」後均增列「復學」等字,以求周延保障中輟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