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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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通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通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第一項之通報入學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
一、現行有關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係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訂定,然因強迫入學條例之授權依據並非明確,爰提案修正本條並增列第四項規定,以明授權之依據。
二、中輟生未到學校上課的可能原因複雜,未必與性交易問題有所關聯,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入學」後均增列「復學」等字,以求周延保障中輟生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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