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榮宗
郭榮宗
黃志雄
黃志雄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彭紹瑾
彭紹瑾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簡肇棟
簡肇棟
翁金珠
翁金珠
鍾紹和
鍾紹和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啟昱
陳啟昱
郭玟成
郭玟成
王幸男
王幸男
張嘉郡
張嘉郡
江義雄
江義雄
蔡同榮
蔡同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國稅)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第八條 (國稅)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提高地方政府所能分配之貨物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