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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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業另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刪除與司法官考試相關規定文字。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修正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自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一、增訂第二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修正後第三條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