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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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第二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左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將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酌作文字調整。
第十七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 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十七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 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縣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因應台北縣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爰將第二項「台北縣」修正為「新北市」。
第三十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 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 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 五、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補繳融資融券差額轉帳。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 第三十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轉帳。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
一、因應現行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已改採現金結算,爰刪除第三項第二款。 二、參酌現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商之客戶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品轉帳已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爰增訂第三項第二款。 三、依金管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之客戶依該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規定,因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向參加人申請歸戶領回作業時,其轉帳劃撥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爰於第三項第三款增訂相關內容。 四、依金管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之客戶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券符合櫃檯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條件者,其轉帳劃撥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爰於第三項第四款增訂相關內容。 五、依金管會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之客戶向參加人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因擔保維持率不足應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時,其轉帳劃撥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爰於第三項第五款增訂相關內容。 六、為配合前揭增修內容,將現行條文第三款之規定調整為第六款。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台北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明定本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則仍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