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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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三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三年內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外,其參加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其他入學方式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十五。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十五;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十。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退伍後未滿一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十五;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十;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五。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者(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五。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比照前款服役期間規定,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五。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一、為配合國防部未來募兵制之實施,增加優秀青年服志願役之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內容如下:
(一)將退伍之志願役軍士官兵,加分優待之退伍年限規定,由現行三年放寬為五年。
(二)為使本部各類特種生升學優待法規體例具一致性,爰本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為照顧因公或因病成殘之退伍軍士官兵,爰修正第五款,將其加分優待之退伍年限規定,由現行三年放寬為五年。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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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 第四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
一、為提供退除役官兵更多升學機會,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其亦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俾資周妥。另本條所定「甄試入學」,非特定入學管道,爰其考試方式得採筆試、申請入學或甄審等方式辦理。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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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刪除) | 第八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伍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至九十八學年度入學考試止,其加分優待比率得依原優待規定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之加分優待年限為退伍後三年內,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後,已無符合規定者,從而本條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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