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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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一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者。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一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者。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一、配合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分設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之課程設計,明訂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始得應考之規定。 二、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明訂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