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蔣孝嚴
蔣孝嚴
連署人
朱鳳芝
朱鳳芝
陳福海
陳福海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洪秀柱
洪秀柱
楊仁福
楊仁福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鍾紹和
鍾紹和
郭素春
郭素春
侯彩鳳
侯彩鳳
劉盛良
劉盛良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刪除第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對正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一、94年6月10日公布修正憲法第七條第七項已規定,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立法院向大法官提出,監察院已無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權,且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憲法第三十條停止適用」,故監察法第五條,應予刪除。 二、且81年5月1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亦早於83年8月1日公布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全文僅有11條,第十五條條次亦不存在,現行增修條文亦無第十五條,爰監察法第五條,自當應配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