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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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刪除) | 第五條 (對正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
一、94年6月10日公布修正憲法第七條第七項已規定,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立法院向大法官提出,監察院已無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權,且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憲法第三十條停止適用」,故監察法第五條,應予刪除。
二、且81年5月1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亦早於83年8月1日公布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全文僅有11條,第十五條條次亦不存在,現行增修條文亦無第十五條,爰監察法第五條,自當應配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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